發布時間:2013-02-03 來源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全朝暉 趙文艷
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從而結束了多年來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求告無門的狀態。通知出臺之后,在各地法院已有893件訴上市公司信息欺詐的案件被受理。大慶聯誼、嘉寶實業、圣方科技、ST同達、渤海集團、ST九州、紅光、銀廣夏等8大涉及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案子陸續進入法律訴訟程序。
日前,上海投資者彭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11日以和解方式劃上句號,成為我國首起結案的同類案件。此案的審結似乎是給了廣大中小投資者一線生機。但是,我們仔細分析其審結方式以及和解協議,不難發現,本案對于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并沒有突破性的進展。僅僅是原被告雙方的一種妥協,而不是法院審理原則的確認。
2000年8月15日,嘉寶實業公司及其13名董事、2名注冊會計師因98年年報的虛假陳述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并于年9月3日,對處罰決定作出公告。公司和相關個人均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彭女士是在閱讀了嘉寶實業1998年年報后,分別在1999年6月、7月買入嘉寶實業股票1000股,在知悉嘉寶實業乃虛假陳述并已被處罰后,將所持股票先后于1999年7月,2000年10月、12月,2002年1月拋出,包括股票買賣差價、傭金、印花稅等合計損失1312.32元。彭女士就此向上海市第二中院提起訴訟。
鑒于本案情形完全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今年2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先后兩次要求原、被告雙方兩次舉行庭前交換證據和聽證。雙方對原告損失和被告虛假陳述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失如何計算、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僅是程序性前置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8月2日,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同意就此案進行和解。9月10日,原告的代理律師和部分被告(包括嘉寶實業公司及其七名董事)的代理律師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協議書主要內容是:嘉寶實業及其7名董事認為原告起訴依據不足,原告對此表示注意;雙方考慮到本案涉及的各類因素,被告之一嘉寶實業一名董事愿意一次性補償原告800元。當天,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就此,我們可以看到,協議用語非常模糊,一方面將賠償變更為補償,希望借此來表明自己沒有義務對投資者損失進行賠償,但又沒有明確說明在被告認為原告起訴依據不足的情況下仍然給予此項補償的依據何在。證券民事賠償中的焦點:原告事后的價格變動能否完全歸咎于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如果不能完全歸咎于被告,那么是否應該要求被告一并負擔超額的賠償?這種有意識的風險轉嫁是否應育政策原因作為支持?如果沒有重要的原因支持這種"超額"的(超出因果關系規則的限定)損失分配做法,應如何從原告的所有投資損失中"剝離"那些不能歸咎于被告欺詐行為的部分?這些實質問題一個也沒有得到解決。
當然,不管協議實質如何,原被告雙方和解,法院樂得輕松,對這一棘手的案件可以暫時解決掉一個,法院更希望每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被告都能達成這種和解協議。其實,這個期望也不過分。據稱,美國有八成左右的證券民事訴訟案件最終達成和解,僅有1%的案件走完審判的全過程。和解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解決問題,降低訴訟成本。但是,問題是,法院應當確定一個相對可操作的技術標準給和解協議的數額提供一個合理的計算方式。
不管怎么說,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給廣大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參考的獲得賠償的途徑。通過庭上對陣、庭外和解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投資者的損失。但對于大額的難以妥協的賠償案恐怕就難以和解了。不過,投資者當稍安勿燥。據聞,最高法院近期將出臺《證券民事案審理規定》,為法院審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最重要的法律依據。相信之后,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將會有突破性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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